【现行有效】明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明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明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逐步改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农民工、退役军人的住房条件,切实提高我县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通知》(黑建规范〔202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租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公租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全县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审核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水服务部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保障标准
第三条在落实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要按照保障对象申请的保障方式,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及全县范围内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应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施保障。
第四条根据当前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公租房保障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为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元,为保障对象提供租赁补贴,标准为同户籍1口人每年2800元,2—3口人每年3500元,4口人及以上的每年4700元。
第三章保障资格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该由户主或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明水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第六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县民政局、明水镇人民政府认证的低保、低保边缘户(低保最高保障的1.5倍)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3.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4.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住房等保障政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每人15平方米)并正在市场租赁住房。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所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名下无财政供养人员、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社保开支、无车。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就业地户籍或暂住证。
3.新毕业或当地工作不满2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就业地社区居住证明。
3.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薪资证明达到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和薪资证明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算。
4.务工地无住房。
5.个人或家庭收入符合县民政局、明水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民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地农村户口,且长期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和薪资证明达到1年以上,薪资证明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每人15平方米)。
5.个人或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名下无财政供养人员、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社保开支、无车。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退役军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明水县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县城内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每人15平方米)并正在市场租赁住房。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以下提交材料:
1.低保、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家庭: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婚姻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公租房申请表、承诺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公租房申请表、承诺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劳务(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农民工可以是1年的薪资证明)、退役军人优待证。
第四章优先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受理初审
明水镇人民政府或社区负责初审工作:明水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按季度组织辖区内居民进行申请,指导申请人按照本细则中“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明水镇人民政府出具红头文件和初审复印件,于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提交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并完成初审。对于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四条复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工作,通过入户走访,查清申请人具体租赁住房位置,核对核实申请人基本信息,鉴别提供证件真伪,鉴别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居住年限以及工作地点。
第十五条终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终审工作,一是联合审核,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会同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水服务部等部门完成联合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收到联审结果后要及时完成资格确认。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信息和申请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持有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居住证及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或在公司出资情况进行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水服务部负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查询。二是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备案。选择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通过轮候的方式确定房源,选择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通过定期领取补助的方式在市场租赁住房。三是公示结果,收到联审结果确认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公示审核结果,公示7日,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完成公示。
第十六条实施
一是租赁补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审核结束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按备案结果向财政申请补贴资金,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批复加盖公章后,按季度批量发放补贴。二是实物配租,申请人完成相关手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实施保障。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租金收取
承租人应按照租金标准采取现金、刷卡、转账等方式及时缴纳第一期租金并提供担保人相关材料,完成缴费后由收款人给承租人出具收费票据,租金包含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未包含的费用,如供热费、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理。承租人符合本地减免租金政策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确认减免相应租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备案,同时记入档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按规定自动解除合同,退出公租房,同时追缴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七章巡查管理
第十八条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以入户检查、核查为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每半年对辖区内公租房巡查全覆盖。开展巡查时,巡查人员在入户时应主动佩戴、出示工作证件,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可采取拍摄、拍照或录音等方式取证留存,并应向相关人员指出问题,宣讲政策及管理规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明水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报请相关职能部门依规查处,并提供取证资料,依照合同约定处置。
第十九条跟踪巡查
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进行跟踪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直至排除嫌疑或确定违规。涉嫌转租、转借公租房的,巡查人员可采取入户核实住户身份、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巡查,确定违规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退出公租房;确定涉嫌长期空置公租房的,巡查人员可采取每个月抄录水电表读数的方式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周期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水电表读数无明显变化的,可确定为长期空置公租房,按违规处理,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公租房;涉嫌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改变房屋用途的,巡查人员可通过入户查看、拍摄拍照、调取小区监控录像等方式进行核查取证,同时告知当事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拒不整改的,按违规处理,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退出公租房。
第二十条专项巡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定期组织专项巡查,主要排查各项安全隐患,重点结合季节、气候、敏感时期等节点组织实施。开展巡查时,巡查人员可采取查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消防值守记录、电梯巡检记录及维修台账等方式,及时发现消防、电梯安全隐患。巡查人员应分类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日志及台账,准确记录巡查时间、地点、状态、问题及处置结果,并将取证资料分类归档、处置转办。存在房屋及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的,承租人负责部分,应督促承租人尽快整改、消除隐患;物业服务公司负责部分,及时通知其维修维护、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退出复核
日常巡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当场给予警告,不按期或如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退出期间并按合同约定价格缴纳租金;逾期不退出的,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申请赔偿。
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资格,承租公租房;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经资格复审查出不符合保障条件和巡查检查发现并认定为违规使用公租房需要退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在审核后通过电话或张贴告知单等方式及时告知承租人,取消其保障资格,并限期搬迁,搬迁期间租金按合同约定收取。退房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与承租人现场验房,收回钥匙、门卡等物品,结清租金、供热费、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检查室内原有设施、物品情况,如有损坏按相应金额赔偿。双方无异议后,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办理手续。对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通知应退出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强制其退出,退出期间租金按合同约定价格缴纳,也可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申请赔偿。强制退出的承租人,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其违规行为记录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经资格复审查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维修维护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维修养护、装修改造、设施设备改造等费用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主要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承租人提交房屋维修申请后,由工作人员记录维修台账,做好承租人房间号、联系方式以及维修部位等报修问题的登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及时对报修问题现场核查。核查后,由工作人员出具工程维修派工单,维修人员根据派工单内容上门维修。完成维修后,承租人在派工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门或电话回访。
第八章档案建立
第二十三条建档方式
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在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动态管理材料应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按照“一套一档”的原则,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况、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格,在房屋分配使用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成套房屋应按套建立档案,动态变更材料应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第二十四条档案内容
保障对象档案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实施保障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等;房源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材料、使用管理情况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分配、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管理、使用、维护提供依据,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支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和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公租房保障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住房保障对象纸质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期间顺延至终止住房保障后为长期,住房保障房源纸质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请公租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应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本通知与其他相关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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