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明水县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5月31日,《关于印发明水县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办发〔2024〕7号)正式印发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关于印发明水县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三、主管部门及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负责全县物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详见《意见》内容。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四、业主代表大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一)交付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
(二)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50%的;
(三)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25%的。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对业主大会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阅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五、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建设用地宗地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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